劉先生說,他於2004年8月簽約購買一間服務公寓,預定交屋日是2007年8月。至今工程只完成大約50%,現在情況是:工程宣告停頓,發展商正接洽接管公司,接手有關工程,惟附帶的條件是現有投資者必須放棄起訴行動。
我們正考慮起訴發展商,請問:我國法律允許購屋者採取起訴行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年?
答:在房屋發展法令下標準的買賣合約,購屋者可對發展商採取起訴行動的有效期是,發展商應該交屋日算起的6年內,以這位讀者的情況是2007年8月起的6年內。
不過,劉先生購買的是服務公寓,當年簽署的合約可能非標準合約,再加上發展商若爭取到有意接管有關工程的投資者,他們接手的其中一個條件是:要購屋者對發展商放棄法律訴訟行動,否則不繼續有關建屋工程,這對購屋者是很無奈的事,但有一些發展商經常走這一步棋,造成購屋者的現金被套牢,而領取新屋鎖匙一事則遙遙無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