Jenny2006年向發展商購買一間位於蕉賴的雙層排屋,並在2007年10月初領取新屋鎖匙,當天,發展商的職員和他們一起檢查房屋,並發現有漏水和其他一些問題;隨後,發展商就開始安排人員維修,可是,進展緩慢,只解決40%的問題,然後就不了了之。
2008年3月下了一場大雨,房屋漏水的問題開始惡化,再次打電話給發展商的負責人,要求他們儘快派人來修理,可是,卻沒有獲得他們的重視,問題拖延至2008年12月13日,發展商才派人來拍漏水的地方。
從4月至12月這段期間,與發展商經過數次的理論,並向發展商的律師提出要求;可是,他們只幫我們“傳話”,向發展商要求找人來修理,費用由發展商負責,不過卻遭拒絕。
現在距離保用期還剩下2個月的時間,請問應該怎樣做?該向哪個部門求救,才能解決房屋漏水的問題?
答:在標準的買賣合約下,當購屋者領取新屋鎖匙,發現房屋存在一些待解決的問題後,可在房屋獲義務修補的有效期限內,向發展商反映,並獲得發展商的正視,以儘快解決問題。
在購屋者向發展商提出修補要求的30天內,發展商必須根據所列明的問題加以處理,如果發展商沒在30天內處理問題,購屋者可自行請來承包商,針對有關問題進行估價,然後將估價單交給發展商,以及發展商的律師,再給發展商14天的時間。
如果14天過後,發展商依然沒有行動,購屋者可以請來承包商開始動工,修補工程完成後,將涉及的費用(之前的估價)交給發展商的律師,到了這個階段,發展商律師仍握有最後的2.5%屋價,有關修補費用可從這筆屋價中扣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