釐清律師費疑問

王小姐針對《產業問診室》林若輝律師給予讀者賴小姐的解答提出她的疑問,她在信中提出她購屋的一些付費細節。

她於1996年購買一間雙層排屋,不過,建築商多年前已宣告破產。

以下是她購屋時所付的律師費用:
屋價:RM99,800
貸款:RM89,800
買賣合約:RM907.90
貸款合約:RM200
解押手續:RM580
地契轉名:RM2140

她說,我付給律師的費用,已超出收費比例的25%,以及200令吉的額外文件處理,假如律師的收費已超出收費規則,是否可以追討退款?

答:林若輝律師說,王小姐有些誤解我給於賴小姐的解答。

賴小姐的情況是,在律師為她辦理產業交易時,個別地契仍未轉移到業主的名下。根據2006年律師收費架構第6欄目第2(a)條規,律師在接下來進行產業轉移或抵押手續時,可徵收的費用,規定在不超過收費架構的25%,或最低200令吉。

王小姐的情況是,購買價9萬9800令吉,貸款8萬9800令吉,負責手續的律師,可以對該數目徵收1%的費用,因此,買賣合約的收費是998令吉,以及貸款合約898令吉是正確的。

後來,王小姐償清她的銀行貸款,律師協助處理產業擁有權轉回(receipt and reassignment)給業主手續,律師對這項服務徵收300令吉的費用。

律師收費架構
2006年曾經調整

林律師說,收費項目是2004年的數據,假如產業擁有權轉回給業主是在2004年進行,產業擁有權轉回給業主契約是在2004年簽署,律師可以徵收200令吉的收費;不過,在律師收費架構經過調整,並於2006年1月1日生效後,假如產業擁有權轉回給業主是在2006年辦理,律師可以徵收300令吉。

在個別地契發出後,律師向她徵收300令吉,做為地契轉名的費用,假如負責辦理地契轉名的是當初為她處理買賣合約的同一位律師,那麼律師只可以徵收998令吉的25%費用,或最低費用200令吉。

假如負責處理地契轉名的是另一位律師,那麼律師可以徵收300令吉的費用。

星洲日報/投資致富/投資問診室‧2009.06.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