彩燕於2005年提取一部份公積金,在吉隆坡市郊購買一個轉手公寓單位,她購買這個單位主要是準備投資兼保值,目前,這個公寓租給其他人。
她在信中問道:這個公寓單位仍未有分層地契,如果要取得公寓的分層地契,需涉及哪些手續?
答:根據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,發展商將公寓交給購屋者、領取人伙紙後的6個月內,就應該為他們提出分層地契申請。
儘管法令是這樣制定,但做到這點的發展商並不多。
身為公寓單位的業主,可以向發展商瞭解他為業主辦理分層地契的情況,在還未有分層地契的這段期間,地稅是由發展商向業主徵收,然後才交給土地局。
當發展商為業主提出分層地契申請時,會照會購屋者辦理轉移產業擁有權的手續,在這個時候,購屋者必須支付律師費及印花稅等費用。
在這段期間,為免夜長夢多,彩燕可以和其他購屋者,一起向發展商跟進,瞭解發展商是否提出分層地契申請、或是辦理分層地契的申請,已經進展到哪一個階段,以及地契是否有抵押給金融機構,這樣才能決定下一個步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