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妮說,她於2008年9月簽署買賣合約,購買一間轉手公寓,經過申請及辦理手續,2009年2月才拿到鎖匙。
她問,拿到鎖匙後,才發覺賣主拖欠接近2年的公寓管理與維修費、維修儲備金、門牌稅等等,總共接近5000令吉,這些費用是否由她來付?
另外,公寓業主每月需支付的管理與維修費是180令吉,可是維修儲備金卻收50令吉,這合理嗎?
答:安妮提供的訊息不足,沒有提及公寓單位是否已有分層地契,假如仍未有分層地契,賣主在脫售公寓之前,必須尋求發展商的批准,發展商批准的先決條件是賣主必須償清他所拖欠的管理與維修費,加上遲付款利息。
另外,買方律師必須確保賣主還清所有相關的費用,包括門牌稅、管理維修費、水費、電費、排污費,才能將最後一批屋款交給賣方。
如果律師沒有這樣做,表示他失責,當初若有跟進追問會比較妥當,不管怎樣,還是可以質問律師。
發展商對維修儲備金的徵收,應該是管理維修費的10%,假如管理與維修費是180令吉,維修儲備金只能是18令吉,每月需繳交的數額應該是198令吉,而不是230令吉。
從來信提及發展商負責徵收管理維修費及維修儲備金,相信有關公寓單位仍未有分層地契,如果情況是這樣的話,發展商為何在沒有向前業主徵收拖欠的管理維修費,就發給批准交易文件,這讓我們有些不解,如果這個公寓單位仍是第一個買主(前業主)的名字,那前業主拖欠的管理維修費,不可能由新業主來承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