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先生說,他於2007年9月購買了一間40萬令吉的排屋,當時房屋興建工程已完成一半,之後有事出國公幹,10月份才簽買賣合約,以及銀行貸款合約。
他所選擇的貸款銀行是發展商指定的本地銀行,是其財團銀行成員之一,他貸款31萬令吉。
幾個星期後,發展商來信要銀行付款,大約是22萬令吉,可是銀行遲遲不付款,一直拖延至2008年3月才支付發展商第一筆款項,大約是17萬令吉;遲了大約5個月,餘額因為買賣合約律師還未做好轉移產業擁有權備忘錄,無法依時發放。
發展商來信說,由於遲發放貸款,要他支付10%的利息給他們,假如以22萬令吉計算,5個月的罰款大約是9000令吉,(22,000X10%X5/12)。
請問:我可以要求銀行負責這筆罰款嗎?主要是因為銀行的延誤造成我被罰款,有沒有什麼條例可以保護購屋者免受這些不公平的對待?
答:陳鍾靈說,林先生購買的產業是建築工程已進行到一半的單位,在林先生簽署買賣合約、轉移產業擁有權備忘錄之前,應該針對付款方式、期限等講清楚。
林先生簽署的很可能非標準合約,可以針對買屋的一些條款和發展商協商,以便擁有較寬裕的時間安排銀行貸款、處理付款給發展商,避免被徵收大筆的遲付款利息。
一個已有個別地契的單位,在購屋者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時,地契將抵押給銀行,這個過程需要較長的時間,因為當發展商將個別地契登錄在買者名下後,再轉交給銀行做抵押,做為獲取銀行貸款的保證。
另外,若銀行蓄意遲付款,貸款者可以向有關銀行及國家銀行投訴,但要有確實證據,證明有關銀行的確存心這樣做;不過,林先生也可以從發展商處瞭解,發展商與銀行之間的聯繫,是否在哪一個環節有延誤,以致銀行不能依時發放貸款。
當然,如果購屋者不服被無理徵收遲付款利息,可以將事件帶上房屋仲裁庭,尋求司法的合理判決。